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《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》。明确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。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。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、全额出资、与政府合作等方式。按照《文物建筑开放导则》要求。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、历史风貌维护、旅游文创开发、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。(8月9日《法治日报》)
应该说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。可以解决地方政府投入不足、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;有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进来。也是对保护、传承优秀历史文化的广泛宣传和强力引导。故而。对此次《意见》出台。各地应持积极开放态度。在深刻理解文件内涵的基础上。按照相关目标要求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。要与乡村振兴战略深度融合。实践证明。把一些长期无人看管、日常维护保养的危旧文物建筑保护好、利用好。形成独特的文化品牌。并借此打造旅游经济。能够有效推动乡村振兴。为此。各地应根据文物建筑的保有情况、分布情况、损毁情况。做好统一规划布局。列入乡村振兴项目渐进实施。比如。哪些适宜开设博物馆、陈列馆、艺术馆、农村书屋、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。哪些适宜开办民宿、客栈、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。都需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精准分类。避免因缺少研判而导致不切实际、千篇一律、“眉毛胡子一把抓”的现象。
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。除了必要的宣传引导外。也应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。比如。为了表达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重视和支持。地方政府承诺的专项补贴。一定要按时足额兑现。否则会打消参与者的积极性;同时。对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效果好的个人或团体。还应给予适当的奖赏。以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参与热情。再者。社会力量利用修复好的文物建筑进行资本运营时。政府应通过各种途径为其提供便利条件。包括改善大环境、协调群众关系、线上线下的旅游宣传、消费推介、氛围营造等。让社会力量引得来、留得下、做得好。
还需明确的是。对文物建筑的保护与修复。应尽可能保留原有的面貌和底蕴。首先。修复后的文物建筑不能与原貌风格相差甚远。否则就失去了保护利用的价值和意义。为此。文物建筑的修复不能好大喜功、贪大求洋。更不可别出心裁、无中生有。而要本着务实、管用的原则。进行有效保护、合理利用。其次。要以安全可靠为基础。根据文物建筑的主体损毁程度确定修缮方案。不能图省事、省钱。或者只在表皮、样式上做文章。而忽视排除安全隐患。再次。要保证文化内涵不丢失。保护文物建筑不是简单地“一修了之”。而是要在重点挖掘其历史文化根源的基础上。使原有的底蕴继续得以保留。
一句话。社会力量不论以哪种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。都应遵从地方政府的综合布局、统一指导和现有实际。同时。在利用优势资源追求经济效益时。更要牢记时代责任。勿忘对传统文化的保护、发掘和弘扬。(王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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